4.2 较差的水泥路面的保证工作时间为一般性路面的80%; 五、理赔标准 5.1 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上述保证工作时间的,按比例予以赔偿; 5.2 无法确定实际工作时间的,根据实物状况,按花纹磨损情况理赔确定理赔办法; 5.2.1 用户在装配使用前发现产品存在外观缺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无条件更换新胎; 5.2.2 用户在装配后发现产品存在外观缺陷,且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厂方予以调换新胎,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厂方不予以调换; 5.2.3 产品在使用寿命前期(花纹磨损不足30%)发现产品存在制造质量缺陷、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厂方予以调换新胎; 5.2.4 产品在使用寿命中期(花纹磨损30%~70%)发现产品存在制造质量缺陷、影响使用性能的,厂方按实际磨损深度比例向用户收取磨损费,并予以调换新胎; 5.2.5 产品在使用后期出现问题,厂方不予理赔。 六、实例列举 6.1 以下情况予以理赔: 6.1.1 轮胎出现滑圈影响使用(因对开式轮辋压装不紧导致胎圈打滑的除外); 6.1.2 胎体断裂影响使用; 6.1.3 胎体严重欠硫影响使用; 6.1.4 轮胎主体严重脱层影响使用; 6.2 以下情况不予三包理赔或回收; 6.2.1 由于客户运输、贮存不当,导致轮胎老化、变形或受油类、化学物品腐蚀或超过出厂期限1年以上的产品不予理赔; 6.2.2 产品存在缺陷,但销售前已向客户特别说明过的产品不予理赔; 6.2.3 由于产品制造质量问题已经处理过的产品,不再理赔; 6.2.4 由于使用不当导致产品损坏,不予理赔或回收; (1)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损伤、变形。 (2)轮胎和轮辋装配不当或轮辋变形、生锈腐蚀造成胎圈损伤。 (3)车辆行驶中轮胎撞击碰擦物体,造成轮胎割破,钢圈损伤变形等。 (4)超速、超载和负荷不均引起的异常损坏。 (5)在轮胎规定以外的路面上行驶造成损坏; 6.2.5 因交通事故导致轮胎损坏不予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