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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经销代理协议

甲方:盐城福泰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实芯轮胎是叉车、工程车辆及特种作业车辆广泛使用的高档轮胎。为合理、有序地构建该产品市场销售渠道,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确认乙方作为甲方的一级经销代理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销代理内容
  甲方确认乙方为 Goobest(固倍特)实芯轮胎产品地区一级经销代理商,销售区域为     。乙方的经销代理资格及经销代理时限为本协议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颁发相应的授权证书。
    2、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营销和技术指导,使乙方熟悉甲方的技术、管理及营销模式。
    3、帮助在乙方经销区域内构建营销网络,在所辖区域内各市县设立特约经销点。
    4、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时、按量、按质提供货源。
    5、及时向乙方提供管理、营销产品宣传、技术、服务等全方位的支持。
    6、对产品组合、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政策的调整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
    7、将甲方掌握的有关乙方地区终端客户资料提供乙方,并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8、甲方确保乙方在指定区域及约定时间内享有的经销代理权,并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及时查处各种违规现象,保证严守乙方商业机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不仿制甲方产品,不经销代理与甲方产品同类的产品。
    3、配合甲方在销售区域内设立特约经销点,乙方自行设立非直属分销机构或招募下级经销商时需在甲方备案。
    4、遵守甲方颁布的营销政策和价格政策。
    5、按照甲方要求为终端用户提供优质、周到的咨询及售后服务。
    6、乙方印制的涉及甲方产品的各种宣传资料须提前呈甲方审阅,在批准后方能发布。
    7、规范使用标示、商标等产品识别系统,在营销活动中保持甲方完整统一形象。
    8、乙方应认真配合甲方工作人员维护市场稳定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支持甲方组织的各种市场推广活动。
  (三)市场代理秩序
    1、甲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乙方独家代理区域销售所约定的产品(客户特制产品及专项开发产品除外)。
    2、乙方不得在甲方向第三方授权的区域内销售约定产品。
    3、乙方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代理的区域内发现甲方的其他代理商串货,乙方应通报甲方,甲方将对串货的第三方处以相应的处罚。
    4、在甲方尚未向第三方授权销售产品的区域,乙方可以销售甲方产品,一旦甲方向第三方授权,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在该区域销售。
    5、若上述串货行为发生后的售后服务由串货方负责,费用由串货方承担。甲方并有权解除代理协议。
第三条:价格
  1、产品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
  2、乙方在授权期内采购产品价格按照甲方统一制订的《福泰轮胎一级经销代理结算价》执行。
  3、乙方对辖区经销点严格按照《福泰轮胎特约经销点结算价》进行销售。
  4、乙方对甲方尚未向第三方授权销售产品的区域销售产品不得低于《福泰轮胎特约经销点结算价》进行销售,对辖区内直接客户销售价不得低于《福泰轮胎市场指导价》。
第四条:广告宣传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乙方负责在当地进行的营销宣传。
  2、甲乙双方在对外宣传中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形象,不能以任何形式损害对方的利益。
  3、甲方创造各种条件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
第五条:质量保证及服务
  1、由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由甲方负责,并严格按《盐城福泰轮胎售后产品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2、U型一体式钢圈回收价值的鉴别由乙方按《盐城福泰轮胎售后产品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3、乙方向甲方支付3万元,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台120吨实芯轮胎专业压装机,乙方应按甲方服务要求对经销区域内特约经销点及其客户提供服务,压装轮胎乙方可适当收取人工费。
第六条:产品交付及付款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以传真或邮件等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订单。
  2、甲方收到订单后按排备货,乙方货款须在3日内汇存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即发货。如乙方订货有特殊要求,应在下订单同时付30%货款。
  3、距甲方公司的在地1000公里内且每次发货货值2万元以上,运费由甲方承担。
  4、货物运到乙方,乙方应仔细检查有无缺损,若有缺损,请运输公司签字认可并立即与甲方联系,甲方办理理赔。
  5、含有U型一体式实芯胎钢圈的残胎返回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按约定价冲减乙方下一批订货货款。
第七条:协议的续签和终止
  1、本协议到期后,甲方根据其所取得的授权期限和范围,与乙方经书面确认即可视为协议继续有效;在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四条规定的。
    (2)、乙方连续期三个月内未向甲方下订单。
    (3)、如果乙方没有在经营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每一代理期终了时,乙方愿意继续代理甲方产品,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继续代理产品。
  2、协议终止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第八条:履行协议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盐城福泰轮胎有限公司
代理人:高剑涛
电话:0515-86809598
传真:0515-87708598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盐城文峰支行
银行帐号:526158208059

乙方: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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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加盟流程咨询:
公司热线:0515-88584088;  高先生:13651598765;  徐先生:13305101889;  程先生:1381343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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